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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设计


5.1.1 当外保温工程设计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应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5.1.2 外保温工程保温层内表面温度应高于0℃。
5.1.3 外保温工程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防水处理。门窗洞口与门窗交接处、首层与其他层交接处、外墙与屋顶交接处应进行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水不应渗人保温层及基层墙体,重要节点部位应有详图。穿过外保温系统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基层墙体变形缝处应采取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5.1.4 外保温工程应进行系统的起端、终端以及檐口、勒脚处的翻包或包边处理。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部位应设置增强玻纤网。
5.1.5 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宜采用浅色涂料、饰面砂浆等轻质材料。当需采用饰面砖时,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和验收方法,并应组织专题论证。
5.1.6 外保温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1.7 当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且不宜大于6mm,并应在外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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